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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棋牌游戏,棋牌游戏平台,棋牌游戏APP下载
2003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外挂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此进一步明确:“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在南京夫妇网游代练牟利案中,法院认为,代练者使用的外挂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在内容上破坏了案涉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代练者也没有经营主体资格,其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以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范围。其通过外挂软件进行代练牟利,严重侵害了市场管理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何评价“外挂”软件的问题关系到该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部分法院通过专业鉴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来判断是否属于“复制”行为。在“余刚、曹志华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中,被告人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技术,破译游戏客户端和服务器间通信协议,通过大量复制客户端程序中的核心文件,制作完成了涉案脱机外挂程序。经鉴定,外挂程序与客户端程序的文件目录结构、文件存在实质性相似,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主体结构、功能实质性相同。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制的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